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财保28号之一申请人上海晔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金海公路3399号3层3152室-2。法定代表人邱惠,总经理。被申请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甘溪东街5号。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董事长。被申请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原名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集贸市场内。负责人单文伟,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晔汇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所有的3,665,952元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代方怀、陈立慧夫妇以登记于担保人陈立慧名下的座落于武汉市武昌区粮道街紫金苑3号楼1单元602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晔汇贸易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因被申请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多个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限额冻结了被申请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多个银行账户。现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平安银行杭州城西支行账户银行存款3,665,952元已被冻结,其他银行存款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原名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除去在平安银行杭州城西支行账户银行存款3,665,952元以外其他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金国银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