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821财保54号

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汪翠红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汪翠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财保54号申请人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人民大道95号。法定代表人李泽贵,局长。被申请人汪翠红。申请人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汪翠红发生民事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案件审结后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汪翠红之夫吴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52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汪翠红之夫吴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52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龙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