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1412-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负责人夏增欣。被告牟祥明。被告王世美。被告王世德。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被告牟祥明、王世美、王世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5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勤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初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