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1279号原告唐某,无业。被告陈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祥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邵 奇 关注公众号“”
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1279号原告唐某,无业。被告陈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祥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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