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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民终1345号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终13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民初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5月5日,上诉人李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燕妮

代理

审判员  杨文智

代理

审判员  任小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白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