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终13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民初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5月5日,上诉人李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燕妮
代理
审判员 杨文智
代理
审判员 任小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白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