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405号
申请执行人:陈进,男,1970年10月3日生。
被执行人:尹宁,女,1975年8月8日生,汉族。陈进诉尹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2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尹宁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处罚预告书,被退回。被执行人尹宁电话已停机。2015年11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位于北京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平安银行南京城西支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015年12月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秦淮区石鼓路***号***室房屋和轮候查封秦淮区石杨路*号**幢*单元***室房屋。2015年12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苏A×××××小型汽车。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雨民初字第2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陈 晨执行员 徐正松执行员 孙 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高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