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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1084号

邱金力与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周凤焱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邱金力,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周凤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084号

原告:邱金力,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影,系吉林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山市八道江区新建街60号。

被告:周凤焱,男,住吉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金力诉被告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周凤焱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邱金力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金力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金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10.00元减半收取7,305.00元,由原告邱金力承担。

审判员 韩 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苏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