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084号
原告:邱金力,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影,系吉林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山市八道江区新建街60号。
被告:周凤焱,男,住吉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金力诉被告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周凤焱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邱金力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金力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金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10.00元减半收取7,305.00元,由原告邱金力承担。
审判员 韩 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苏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