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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民初2782号

刘凤雪与刘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刘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2782号原告刘某,女,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法库县。被告刘某甲,男,蒙古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

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代理

审判员张嘉来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嘉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