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91民初238号原告刘立壮。委托代理人张海军,滨州滨城翔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显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357号。负责人赵俊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壮诉被告李显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立壮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文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宫惠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