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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4705号

汪春喜与王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春喜,王福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4705号

原告:汪春喜,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王福根,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春喜诉被告王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春喜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福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春喜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春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8元,由原告汪春喜负担。

审 判 长  李中华

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

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志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