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322民初560号原告谭尚飞,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正生,昌黎县正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林海,农民。被告王玲,教师。委托代理人郑顺全,河北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山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303015782187439。法定代表人赵永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琳,该公司职员。案由:财产保险合同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日,原告驾驶自有冀C×××××号货车行至青乐线饮马河桥南侧时与被告王林海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至被告王林海负伤,造成各项经济损失20848元,原告为被告垫付住院押金2万元,收款人为被告王玲。经交警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原告请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承担理赔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20日内给付原告谭尚飞各项损失2万元。
二、被告王林海、王玲自愿放弃对剩余损失848元的主张。
三、原、被告别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林海负担。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曦
代理
审判员 赵瑞利
人民陪审员 刘 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佳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