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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民初968号

何家武与东至县大渡口镇裕丰小学、东至县大渡口镇中心小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何家武,东至县大渡口镇裕丰小学,东至县大渡口镇中心小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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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968号

原告:何家武。

被告:东至县大渡口镇裕丰小学,住所地东至县。

负责人:唐鹏程,校长。被告东至县大渡口镇中心小学,住所地东至县。

法定代表人:余宏宁,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家武诉被告东至县大渡口镇裕丰小学、东至县大渡口镇中心小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家武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家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家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家武负担。

审判员  王尚洲二〇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吴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