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968号
原告:何家武。
被告:东至县大渡口镇裕丰小学,住所地东至县。
负责人:唐鹏程,校长。被告东至县大渡口镇中心小学,住所地东至县。
法定代表人:余宏宁,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家武诉被告东至县大渡口镇裕丰小学、东至县大渡口镇中心小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家武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家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家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家武负担。
审判员 王尚洲二〇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吴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