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3770-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赵云,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洪洞县,人程红红,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被执行人洪洞县鼎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洪洞县甘亭村。法定代表人成巧梅,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云、程红红、洪洞县鼎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云、程红红、洪洞县鼎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云、程红红、洪洞县鼎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