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孙荣明,男,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申请人黄自琴,女,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系申请人孙荣明之妻。委托代理人龚振颜,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孙荣明、黄自琴要求宣告孙文彦(又名孙宝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孙荣明、黄自琴称,孙文彦系孙荣明和黄自琴生育的独子。1996年农历正月,孙文彦外出打工后就再无音讯,既没有和亲友联系,也没有回过家里,一直下落不明。2000年12月13日,孙文彦之妻姚某某向南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孙文彦离婚。南郑县人民法院曾二次向孙文彦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孙文彦仍无下落。法院于2001年3月14日作出(2001)南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姚某某和孙文彦离婚。之后,孙荣明、黄自琴及其他亲友多方寻找孙文彦,但孙文彦仍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达十九年之久。孙荣明、黄自琴请求法院判决:宣告孙文彦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孙文彦(又名孙宝成),男,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系申请人孙荣明、黄自琴之子。1996年农历正月,孙文彦外出打工后未归。2000年12月13日,孙文彦之妻姚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孙文彦离婚。因孙文彦下落不明,本院于2000年12月18日向其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后,其逾期未参加诉讼。经本院缺席审理,依法判决准予姚某某和孙文彦离婚。本院于2001年3月14日向孙文彦公告送达(2001)南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孙荣明、黄自琴申请宣告孙文彦死亡后,本院于2015年4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第2版发出寻找孙文彦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孙文彦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南郑县汉山镇人民政府和汉山镇白家湾村村委会证明、独生子女优待证复印件、证人肖宣明的证言、(2001)南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及该案调查笔录复印件、送达公告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孙文彦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其父亲孙荣明、母亲黄自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在孙文彦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后,本院发出寻找孙文彦的公告已满一年,孙文彦仍下落不明,申请人孙荣明、黄自琴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孙文彦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平
代理
审判员 闫 睿
人民陪审员 潘明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