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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1333号

向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向某,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1333号原告向某。被告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6年5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审判员  党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杨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