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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979-1号

李正龙与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高安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正龙,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高安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979-1号

申请执行人:李正龙。

被执行人: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万寿南路。

法定代表人:高安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安秋。李正龙与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高安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高安秋存款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元斌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董茂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花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