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979-1号
申请执行人:李正龙。
被执行人: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万寿南路。
法定代表人:高安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安秋。李正龙与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高安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高安秋存款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元斌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董茂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花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