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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921号

何金容与重庆海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杜海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金容,重庆海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杜海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921号原告何金容,女,汉族,1975年1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海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55号渝北大厦1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4885922F。法定代表人何龙。被告杜海培,男,汉族,1967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容与被告重庆海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杜海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金容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金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140元,减半收取65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70元,由原告何金容负担。

审 判 长  刘 利

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

人民陪审员  李有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