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43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105室、602室,组织机构代码83885XXXX。负责人王新,总经理。被申请人北京峰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295,组织机构代码06957XXXX。法定代表人呼高峰,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峰通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48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峰通物流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北京峰通物流有限公司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3民初4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中平
审判员 单立勋
审判员 康占北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林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