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8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朝阳东街36号。负责人李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周国俊,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被执行人李若玮,女,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被执行人崔鑫,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被执行人李颜娟,女,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被执行人李勤,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被执行人杨月红,女,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石嘴山市朝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崔鑫、李颜娟、周国俊、李若玮、李勤、杨月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 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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