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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8104号

李晓光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晓光,北京天盛华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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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8104号

申请执行人:李晓光,男,汉族,1967年11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北京天盛华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杨各庄村村委会北600米。

法定代表人:马桂林,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晓光与北京天盛华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天盛华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是被执行人北京天盛华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书限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天盛华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2月9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天盛华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2017年4月13日本院前往被执行��北京天盛华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但是被执行人北京天盛华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不经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天盛华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邵玉喜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冯静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