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2刑初541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3月3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6)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邱某系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大山村村民。同村村民姜某欠邱某人民币13000元。2015年3月至6月期间,邱某向同村村民姜云汉以人民币24000元的价格购买姜云汉位于雅畈镇大山村土名“大堆山”自留山上的阔叶林木。姜某位于雅畈镇大山村土名“大堆山”自留山紧挨姜云汉的自留山,于是邱某向姜某提出购买姜某自留山上的阔叶林木,抵消两人之间13000元的债务。姜某同意了。2015年3月份、10月份,被告人邱某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分两次对上述自留山阔叶林林木进行采伐,并将木材卖于他人。经鉴定,被告人邱某共滥伐根径在6cm(含6cm)以上的阔叶树2411支,计立木材积39.0928立方米;6cm(含6cm)以上松树4株,计立木材积1.3773立方米。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邱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姜某、丁某、傅某、戴某、王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大山村自留山花名册,采伐林木调查报告及检尺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被告人邱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刘小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