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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2007号

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与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深圳市XXXXX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2007号原告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59XXXXXX。法定代表人杨X,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深圳市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车XX。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艾小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安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