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2007号原告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59XXXXXX。法定代表人杨X,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深圳市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车XX。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艾小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安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