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2297号罪犯桂树平,男,汉族,1965年11月4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5日作出(2004)亳刑初字第0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桂树平犯强奸罪:判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七千元;犯抢劫罪: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处罚金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处罚金一万七千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2日作出(2004)皖刑终字第56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08月2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桂树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桂树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桂树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桂树平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ggz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葛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