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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3384号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陈保林、汪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陈保林,汪瀚,王国林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338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

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保林。

被执行人:汪瀚。

被执行人:王国林。

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陈保林、汪瀚、王国林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保林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被执行人汪瀚、王国林负连带责任的义务,被执行人陈保林、汪瀚、王国林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保林、汪瀚、王国林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保林、汪瀚、王国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陈保林及其配偶、汪瀚及其配偶、王国林及其配偶的银行存款,三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汪瀚有车牌号为浙J×××××解放牌轻型普通货车、浙J×××××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及浙J×××××轻型厢式货车各一辆,本院已于2015年12月1日另案依法查封,因上述车辆现下落不明,目前难以实际扣押。被执行人陈保林、汪瀚、王国林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1月25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保林、汪瀚、王国林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保林、汪瀚、王国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33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保林、汪瀚、王国林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张卫敏执 行 员 王杭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记员 李佳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