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02执191号申请执行人陆恒昌,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住所地那坡县,证件号码452627198109240011。被执行人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东笋路与建华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曾跃林。本院在执行陆恒昌与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一初字第170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义务,并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4)右民一初字第17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绍开
审判员 覃绍泽
审判员 刘桂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龚志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