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特16号
申请人:骆捷丰。
委托代理人:卢鹏宇。
被
申请人:谢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捷丰与被告谢建民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捷丰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骆捷丰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捷丰撤回申请。
审 判 员 楼全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记员 孙益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