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291号申请执行人韩百岁,男,蒙古族,农民,住扎旗巴彦乌兰苏木。被执行人XX,男,蒙古族,农民,住扎旗巴彦乌兰苏木。申请人韩百岁与被执行人XX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XX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艳华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XX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XX已去外地打工,等XX回来后继续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敖宝泉
审判员 张天罡
审判员 赵锦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白秀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