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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291号

韩百岁诉XX财产损害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百岁,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291号申请执行人韩百岁,男,蒙古族,农民,住扎旗巴彦乌兰苏木。被执行人XX,男,蒙古族,农民,住扎旗巴彦乌兰苏木。申请人韩百岁与被执行人XX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XX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艳华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XX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XX已去外地打工,等XX回来后继续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敖宝泉

审判员  张天罡

审判员  赵锦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白秀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