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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特49号

袁国荣、某某医院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特49号

申请人:袁国荣。

委托代理人:袁平。

申请人:某某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某某路***号。

法定代表人:夏训良,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XX、田军梅,该院职工。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袁国荣、某某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金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袁国荣、某某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6年5月5日,经武汉市武昌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某某医院向患者袁国荣补偿人民币30000元,住院费人民币3862.90元由某某医院自行承担。

二、袁国荣不再就该医疗纠纷向某某医院主张其他权利。

三、当事双方均认为此处理是对该医疗纠纷的最终处理意见。该纠纷由武昌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协议书经武昌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生效,该纠纷就此一次性终结。履行方式银行卡转账方式支付。履行时效:法院民事裁定书生效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 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任冬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