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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393号

朱娜、庄恩泽与德州山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娜,庄恩泽,德州山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结案用)(2016)鲁1402执393号

申请执行人:朱娜

申请执行人:庄恩泽

被执行人:德州山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58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德州山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朱娜、庄恩泽执行款10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的追偿,此案已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6)鲁1402执字第393号执行案件结案。执行长  刘世文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员  邓华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玉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