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刑更484号罪犯阿力木米吉提,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维吾尔族,现在第三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10月10日作出(2003)乌中刑初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阿力木米吉提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服刑期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经本院于2008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0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19年8月7日。执行机关第三监狱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对罪犯阿力木米吉提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第三监狱报称,罪犯阿力木米吉提在服刑改造期间,,获积极分子1次,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阿力木米吉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5年7月��得监狱积极分子共1次;2014年11月,2015年3月、6月、10月季度表扬共4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阿力木米吉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阿力木米吉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炳 蔚
审判员 叶 春 斌
审判员 阿曼古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艾 克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