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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执字第1508-1号

瑞金市瑞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翼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瑞金市瑞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翼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瑞执字第1508-1号申请人瑞金市瑞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瑞金市象湖镇城西华丰宾馆对面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9181858-3。被执行人李翼林,男,1981年3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本院在执行瑞金市瑞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翼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瑞金市瑞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翼林借款本金6780元和案件受理费242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翼林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对该案的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瑞执字第15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后,可以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小通

审判员  谢学军

审判员  张永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泽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