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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刑更491号

托合塔生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刑更491号罪犯托合塔生,男,1945年3月6日出生,维吾尔族,现在第三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3)巩刑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托合塔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服刑期间,现刑期止日为2022年8月28日。执行机关第三监狱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对罪犯托合塔生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第三监狱报称,罪犯托合塔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获表扬4次,获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托合塔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4年7月,2015年7月获得监狱积极分子共2次;2014年1月、7月,2015年1月、8月季度表扬共4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托合塔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托合塔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炳 蔚

审判员 叶 春 斌

审判员 阿曼古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艾 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