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780号
申请执行人:程继争,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望埠镇龙尾山海螺园区英德。
被执行人:王思宇,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宁国。
第三人:安徽省宁国市津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黄仕明,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程继争与被执行人王思宇,安徽省宁国市津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排出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宁民一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审判员 彭毅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崇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