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恢126号申请执行人戴军,女,生于1969年8月5日,汉族。被执行人先朝六,男,生于1965年9月19日,汉族。被执行人张清梅,女,生于1968年6月11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合江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戴军申请恢复执行先朝六、张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先朝六、张清梅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戴军戴军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金及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查明,本院作出(2015)执保字第131号、第131-1号执行裁定,扣押被执行人张清梅所有的捷达牌小型轿车;查封被执行人先朝六、张清梅共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的住房。现因申请执行人戴军与被执行人张清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戴军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本院(2015)合江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先朝六、张清梅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戴军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益平
审判员 余自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吴 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