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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民初1038号

原告陶志琴诉被告李世岩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陶志琴,李世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1038号

原告:陶志琴,女。

被告:李世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志琴诉被告李世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志琴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志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陶志琴负担。

审 判 长  韩 娜

人民陪审员  宋洋逸

人民陪审员  彭 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曹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