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1038号
原告:陶志琴,女。
被告:李世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志琴诉被告李世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志琴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志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陶志琴负担。
审 判 长 韩 娜
人民陪审员 宋洋逸
人民陪审员 彭 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曹 妍 百度搜索“”
原告陶志琴诉被告李世岩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1038号
原告:陶志琴,女。
被告:李世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志琴诉被告李世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志琴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志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陶志琴负担。
审 判 长 韩 娜
人民陪审员 宋洋逸
人民陪审员 彭 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曹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