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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刑初字第732号

姚锡君犯抢劫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姚锡君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刑初字第73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锡君,个体户。因本案于2015年9月29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辩护人江碧仲,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继祥,浙江申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锡君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撤回起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健

人民陪审员  刘友富

人民陪审员  毛如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 记员  王 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