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刑初字第73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锡君,个体户。因本案于2015年9月29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辩护人江碧仲,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继祥,浙江申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锡君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撤回起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健
人民陪审员 刘友富
人民陪审员 毛如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 记员 王 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