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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1895号

原告高飞诉被告杜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飞,杜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1895号原告高飞,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杜松,住河北省涿州市。在本院审理原告高飞诉被告杜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驾驶的冀XXX**小型轿车一辆,并提供担保人高海燕自愿用其所有的座落在涿州市桃园办事处东后北街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为XX**号,建筑面积为149平方米)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驾驶的冀XX**小型轿车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高海燕自愿用其所有的座落在涿州市桃园办事处东后北街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为XX**号,建筑面积为149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海虹

代理

审判员  高 军

人民陪审员  赵 兴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何立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