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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执9号

德州高地置业有限公司与刘西旺等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德州高地置业有限公司清算小组,刘西旺,刘朝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91执9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高地置业有限公司清算小组,住德州市新湖路新华大厦501室。

负责人:李小雅,负责人。

被执行人:刘西旺,男,汉族,1983年3月7日生,身份证号码:3714021983********,住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高地世纪城*号楼*单元***室。

被执行人:刘朝霞,女,汉族,1981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81981********,住址同上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开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被执行人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4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西旺、刘朝霞在德州市庆云县人民法院的案款2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西旺、刘朝霞在德州市庆云县人民法院的案款20万元(贰拾万元整)至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账户名称: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15761901040007112;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德州晶华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保川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杨延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