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3643号
原告:项文杰。
委托代理人:徐国建,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李渔路888号6楼。
法定代表人:杨伯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胜华,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文杰与被告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文杰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项文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文杰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受理费7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项文杰负担。
审判员 范里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项 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