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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3643号

项文杰与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项文杰,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3643号

原告:项文杰。

委托代理人:徐国建,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李渔路888号6楼。

法定代表人:杨伯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胜华,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文杰与被告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文杰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项文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文杰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受理费7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项文杰负担。

审判员  范里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项 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