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1573号
原告:王葆莉,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王旭山、蒙慧西(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仙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荆花北路望月公寓会馆****室。
法定代表人:顾明华。
被告:杭州浦家桥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望月公寓会馆。
法定代表人:高洪庆。
被告:杭州南阳坝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南阳坝社区。
法定代表人:莫寿德。
被告:杭州虾龙圩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虾龙圩社区(古墩路**号)。
法定代表人:边桂虎。
原告王葆莉诉被告杭州仙商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浦家桥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南阳坝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虾龙圩股份经济合作社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葆莉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葆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葆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王葆莉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潘素哲
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
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程菁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