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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1573号

王葆莉与杭州仙商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浦家桥股份经济合作社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
王葆莉,杭州仙商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浦家桥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南阳坝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虾龙圩股份经济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1573号

原告:王葆莉,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王旭山、蒙慧西(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仙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荆花北路望月公寓会馆****室。

法定代表人:顾明华。

被告:杭州浦家桥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望月公寓会馆。

法定代表人:高洪庆。

被告:杭州南阳坝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南阳坝社区。

法定代表人:莫寿德。

被告:杭州虾龙圩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虾龙圩社区(古墩路**号)。

法定代表人:边桂虎。

原告王葆莉诉被告杭州仙商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浦家桥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南阳坝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虾龙圩股份经济合作社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葆莉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葆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葆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王葆莉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潘素哲

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

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程菁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