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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690号

栾霞与钱以顺、王钦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1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栾霞,钱以顺,王钦地,张晓峰,宋宜原,山东西恩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宗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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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690号申请执行人栾���。被执行人钱以顺。被执行人王钦地。被执行人张晓峰。被执行人宋宜原。被执行人山东西恩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宗立。本院在执行栾霞与被告钱以顺、宋宜原、山东西恩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王钦地、李宗立、张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