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187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
被执行人:付某某胡某申请执行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鄂通城民初字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胡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胡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通城县人民法院(2015)鄂通城民初字847号的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继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