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926号原告刘秀珍,女,196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泸县。委托代理人王怀树,泸县福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泸州新盛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海潮镇致富路70号,组织机构代码号66277241-3。
法定代表人:喻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珍与被告泸州新盛纸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代理
审判员 徐盛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