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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1652号

杨增新与姜艳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增新,姜艳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1652号原告杨增新,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姜艳彪,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增新诉被告姜艳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增新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增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增新撤回对被告姜艳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春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韩志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