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1652号原告杨增新,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姜艳彪,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增新诉被告姜艳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增新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增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增新撤回对被告姜艳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春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韩志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