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执字第01096-1号
申请人: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亭支行,住安徽省桐城市吕亭镇吕亭街,
法定代表人:孙玉诚
被执行人:王斌,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49岁,汉族号码342822196609284218,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桐城市XX木材加工厂,住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XX村,
法定代表人:王斌,机构代码:L4734324-9
被执行人:胡汉林,女,1966年10月12日出生,49岁,汉族号码34282219661012422X,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亭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斌、桐城市XX木材加工厂、胡汉林金融借款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民二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斌、桐城市XX木材加工厂、胡汉林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斌、桐城市XX木材加工厂、胡汉林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民二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向东
审判员 甘少林
审判员 齐 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孙媛媛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