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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21民初890号

马维秀与马建学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当事人
马维秀,马建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1民初890号原告马维秀,男,生于1972年4月7日,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马建学,男,63岁,回族,文化程度不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维秀诉被告马建学相邻通行纠纷一案。2016年5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维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维秀负担。

审判员  贺丽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