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1067号申请执行人谢德福。被执行人何德才。本院在执行谢德福与何德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德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卫恩
审判员 吴连保
审判员 张 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龚殿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
谢德福与何德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1067号申请执行人谢德福。被执行人何德才。本院在执行谢德福与何德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德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卫恩
审判员 吴连保
审判员 张 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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