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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执字第1067号

谢德福与何德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德福,何德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1067号申请执行人谢德福。被执行人何德才。本院在执行谢德福与何德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德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卫恩

审判员  吴连保

审判员  张 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龚殿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