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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917号

何瑞平与王长杰、李维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瑞平,王长杰,李维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917号原告何瑞平,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长杰,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维维,女,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瑞平与被告王长杰、李维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瑞平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长杰、李维维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瑞平撤回对被告王长杰、李维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91.5元,由原告何瑞平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立

代理

审判员  季兴猛

人民陪审员  赵志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申才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