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917号原告何瑞平,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长杰,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维维,女,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瑞平与被告王长杰、李维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瑞平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长杰、李维维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瑞平撤回对被告王长杰、李维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91.5元,由原告何瑞平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立
代理
审判员 季兴猛
人民陪审员 赵志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申才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