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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执114-3号

王虎与丁彦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虎,王亚平,丁彦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114-3号

申请执行人:王虎,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王亚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丁彦嵩,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6)皖0822执114-1号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丁彦嵩银行存款150万元,现因本院执行工作需要,须解除对丁彦嵩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丁彦嵩银行存款15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复

审判员 朱友云

审判员 陈纳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高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