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114-3号
申请执行人:王虎,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王亚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丁彦嵩,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6)皖0822执114-1号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丁彦嵩银行存款150万元,现因本院执行工作需要,须解除对丁彦嵩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丁彦嵩银行存款15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复
审判员 朱友云
审判员 陈纳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高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