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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4执103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与韩冰冰、殷星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0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韩冰冰,殷星玉,韩德福,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4执10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住所地安丘市向阳路54号。被执行人韩冰冰,居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殷星玉,居民。被执行人韩德福,居民。被执行人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以西、规划之路以北。本院(2014)安商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韩冰冰、殷星玉、韩德福、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入,如上述措施仍不能执行,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协助执行或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查封清单等)。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因案件未能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内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宗宝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